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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19 19:50:30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
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提名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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