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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9 18:11:15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项账户内,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
(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否用于偿付债券本息;
(三)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等基本信息;
(四) 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资金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开立专项账户。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在债券存续期内对专项账户进行共同监管。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不同债券的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资金支付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执行的情形,及时与监管银行或受托管理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后公司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如有),并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资金部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发行时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需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配合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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