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康欣新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9 18:10:34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上海(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券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债券发行前,公司应按时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两年或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和上半年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针对债务融资工具,除上述要求外,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
前,分别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交易日内,履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
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交易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向投资者披露利息支付或本金兑付安排性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在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针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如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指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保证并核实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同
时指导财务人员填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出据审计报告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整理汇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材料负责。
(四)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和报告摘要(如有)后,须报主管董事、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定期报告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定期报告审核完毕后,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及交易所规定,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预约时间完成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经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草稿;证券事务代表协助监事会主席起草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2、董事、监事、股东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就上述公告草稿进行讨论并确定披露公告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述公告文稿的披露工作。
(二)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
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如有)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如有)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

康欣新材60007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