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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9 16:31:33

证券代码:603173 证券简称:福斯达 公告编号:2024-014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如下: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上述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
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6 号文。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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