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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钢构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7 18:49: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上市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精工钢构”
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 魏鹏、王文庭 上市公司代码 60049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号)核准,精工钢构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亿元,扣除承
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6,926,229.73元(以下简称“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376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从公司治
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
方面对精工钢构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国泰君安对精工钢构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持续督导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度,和相应的持续督导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间的权利义务。报告期内,协议
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
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体上公告 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5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6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7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荐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9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向上海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告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合。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
11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3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要求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相关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的信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息与事实不相符的重大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未发生该等事项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
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
人已进行了 2023 年度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17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未发生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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