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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7 18:31: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6号”)同意注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50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建青、刘佳萍

联系电话 021-6882738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0196
法定代表人 杨国文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联系电话 0519-8871252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 1 月 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6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 55,000.00 万元,本次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5,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不含税)550.00 万元,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172.1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277.85万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机构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注册批复后,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最终完成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4、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发行人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八、对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包括会计师、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全部使用
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建青 刘佳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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