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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A:关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乐山分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6 18:06:18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4-28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基于开展友好合作而签署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实施执行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具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金额,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充分发挥合作双方旅游和能源保障的优势和资源,近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乐山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双方合作后续推进情况,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朱波
主营业务:成品油批发;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注册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翰园街 255 号
2.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共建、互惠项目等方面的合作。具体合作事宜,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一事一议按法定流程予以确定,并应另行签署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充分结合甲乙双方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1.能源要素优先保障。围绕峨眉山文旅发展涉及景区或游客出行所需油气氢电光非的能源需求,乙方给予优先保障,并提供优质服务;在市场化价格及满足甲方合规要求的条件下,甲方优先在乙方采购所需能源和非能源商品和服务。
2.资源共享提升品牌。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资源优势,在客户资源、网点共建、增值服务等方面互通共享,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提升双方品牌影响力。

3.推广峨旅股份文旅项目。乙方利用线上线下等多渠道推广峨旅股份文旅项目,帮助甲方进行引流;乙方融入峨眉山文旅,提升站点形象,丰富服务功能,开展相关旅游项目合作。
4.加强交流互惠共赢。甲乙双方重要客户可享有对方所提供的 VIP 专属福利。
(三)权利义务
1.知识产权方面。一是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对方品牌管理要求,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授权,不得利用对方品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名称等)从事与第三方的技术和业务联系。需要使用合作方品牌进行单独业务联系洽谈的,必须事前以书面材料向合作方通报,并经合作方书面同意后可使用。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宣传推广双方合作的产品、业务和服务时,均应以显著方式展现双方品牌标识。二是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双方共有。三是对于项目成果,双方可以自用,但不得将该等项目成果内容对外提供或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提供或披露的除外),亦不得转让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保密方面。一是保密范围包括本协议签订涉及的任何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任何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内容、开展具体项目时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对方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等。二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宣传口径,并经双方新闻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披露。本合作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合作协议是否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三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守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方违反保密义务获得的一切利益,或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其他方面。乙方使用峨眉山等景区相关视频、照片、文字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应当经过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对外发布过程中凡由甲方授权使用的资料均需注明来源甲方,且不得作为盈利性商业使用。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如与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不一致,以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为主。
2.为展开卓有成效的合作,在各自领域内尽最大可能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视情况共同组建项目工作组推进。
3.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
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项目开展需按法定程序依法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5.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
6.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通过构建合作伙伴关系、创建互惠互利合作模式、营造互通互联合作氛围,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和资源,围绕油气氢光非全要素能源优先保障,围绕打造一流景区和一流服务,着力为峨眉山文旅发展保驾护航,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双方力量。本《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从长期来看,将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未来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
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其他框架协议正在如约履行,详见《关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
2.本《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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