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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恩股份: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6 16:57:55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道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己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838
注册资本 448,028,517.00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于晓宁
联系电话 0535-886655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道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发表意见;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2023 年 12 月 21 日,申港证券原保荐代表人贺皓先生和周小红先生因工作
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申港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东方女士和叶华先生接替贺皓先生和周小红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方 叶 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邵亚良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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