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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基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5 21:17:10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间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
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定义、简称应与《公司章程》中相关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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