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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尚节能:华泰联合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5 20:44:3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尚节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黎 联系电话:025-83387682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飞 联系电话:025-83387749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节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恒尚节能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导工作制度,并根据恒尚节能实际情
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已与恒尚节能签署保荐协议,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和检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不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均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行各项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
10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
11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在该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14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现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恒尚
节能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恒尚节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黎 黄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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