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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29955

公告时间:2024-04-15 20:22:35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50%股权评估前专项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29955 号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4 年 01 月 31 日止)
目录 页次
一、 审计报告 1-3
二、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1-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6
财务报表附注 1-77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29955 号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建投”)
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
表,2023 年度、2024 年 1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电建投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2024 年 1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国电建投,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国电建投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国电建投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国电建投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国电建投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国电建投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国电建投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五、 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国电建投进行2024年 1 月 31 日基准日专项审计,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国电建投 50%股权资产评估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审计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本报告仅供本次股权转让使用,不做其
他用途。对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2024 年 4 月 12 日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 企业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初始注册资本 991,600,000 元,两个股东各出资 495,800,000 元,持股比例均为
50%,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同步以货币资金方式等比例向公司增资,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收资本增至 4,134,600,000 元。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134,600,000 元,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布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聚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77794974781。
(二) 企业所属行业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开
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
处理及利用;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销售;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母公司以及集团总部的名称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母公司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四) 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批准报出。
(五) 营业期限
本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0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40 年 11 月 17 日。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
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以下披露内容已涵盖了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详见本附注“(九)应收款项”、“(十四)固定资产”、“(二十三)收入”。
(一) 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特别说明的计价基础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
则。
(四)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本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详见本附注“四、(十二)长期股权投
资”。
(五)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
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
投资。
(六)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交易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
记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
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
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对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差额计入其他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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