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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越冬)

公告时间:2024-04-14 15:33:25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李越冬作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越冬,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00 年 7 月
至 2004 年 6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第九支行会计;2004 年 7 月至今,历任西南财
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审计系副主任、审计系主任、审计监察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2021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董事会 席董事 式出席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3 0 3 0 0 否 3

本人认为,2023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
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 IPO 申报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本年度任职期间,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度工作总结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充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 6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 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未委托出席或缺席任一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参加了全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
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3 年
度决算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议案。公司将审计机构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生 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生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未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存在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交所科创板
IPO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认为,该议案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
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 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越冬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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