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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11 20:46:20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42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10800338237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10]40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 万股,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GOV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1 号楼
18 层 1805 室。
邮政编码:10008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贰仟壹佰壹拾叁万零壹佰伍拾捌元
(621,130,15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求创新协作进取,重诚信政通人和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专业承包。一
般经营项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出租办公用房;机械设备租赁;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工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吴强华、许欣、赵伟、张蕾、李国忠、朱华、杨华、
邵献军、肖家铨、萧凌、赵隽、王洪深、胡环宇、郑凌云、陈睿、上海顶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吴强华以净资产认购 1,837.789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3.7569%;许欣以净资产认购 420.382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91%;赵伟以净资产认购 151.6494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6107%;张蕾以净资产认购 171.297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0785%;李国忠以净资产认购 164.497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9166%;朱华以净资产认购191.893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5689%;杨华以净资产认购 154.9044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6882%;邵献军以净资产认购 144.685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449%;肖家铨以净资产认购 222.717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3028%;萧凌以净资产认购 42.180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43%;赵隽以净资产认购189.831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5198%;王洪深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胡环宇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郑凌
云以净资产认购 4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0000%;陈睿以净资产认购 84 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 2.0000%;上海顶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58.17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766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139.998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333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陆亿贰仟壹佰壹拾叁万零壹佰伍拾捌,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因前述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须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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