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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关于对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0 19:02:05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
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8 亿元,同比增长 23.56%,营业收
入扣除金额为 52.13 万元,2023 年实现净利润-0.35 亿元。你公司 2022 年新增光
伏 EPC 工程业务,该板块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0.18 亿元,同比增长 1,540.83%。
1、请你公司列表报备 2023 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
户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是否为关联方、合同签订时间、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的依据、结算安排、截至期末的回款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
(一)2023 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
公司是一家从事油田技术服务的技术研发、方案设计、服务提供及油田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为一体,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光伏工程等,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二)收入确认依据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
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公司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业务的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公司油气田技术服务业务、钻井工程服务业务为提供劳务收入,当期完工的劳务项目,收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在当期;当期未能完工的劳务项目,符合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成本。
公司光伏工程服务业务主要系提供光伏电站总分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收入真实、确认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并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各类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各类主营业务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2、请你公司说明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同时结合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创”)、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捷创”)为主体开展光伏工程业务,配置管理及工程技术团队,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服务业务。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拓展,竞争性价格谈判,与客户
签订合同,承接光伏工程施工项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按照工程项目内控
管理要求组织施工,从现场进行建筑结构勘查,到优化设计图纸,及确定装机容
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工程进度及工程交付上,及时组织相关设备采购及工程
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安排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全权负责安全施
工管理,确保工程标准化有序开展。报告期,公司承接并施工的光伏工程项目如
下:
客户名称 项目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等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
项目一(装机容量 3000 EPC 交钥匙工程(设 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以甲乙双方审定的工程预
客户一 千瓦,最终容量以施工图 计、采购、建设、验 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式;
和实际为准) 收、并网) 2、工程总造价:3,900,000 元;
3、实际装机容量变化。实际金额=实际装机容量*1.3
元/瓦结算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
项目二(装机容量: EPC 交钥匙工程(设 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包验收,以甲乙双方审定
客户二 920KWp,最终以实际装机 计、采购、建设、验 的工程预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式;
容量为准) 收、并网) 2、工程总造价:3,220,000 元;
3、实际装机容量变化。实际金额=实际装机容量*3.5
元/瓦结算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
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以甲乙双方审定的工程预
项目三(装机容量: EPC 交钥匙工程(设 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式。工程总造价不作增减;
客户三 4247.65KWp,实际装机容 计、采购、施工安装、 2、工程总造价 15,291,540 元;
量以施工图为准) 调试竣工验收、并网)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装机容量超过约定装机容
量的,工程价款相应增加,并按照如下方式结算:结
算金额=增加装机容量*3.6 元/瓦结算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
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
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
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
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
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结合会计准则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以柳州项目为例:
A、公司与客户签订了《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柳州***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装机容量:使用单晶高效 450 瓦组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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