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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关于对仁智股份2023年报告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10 19:01:01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报告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上会业函字(2024)第 27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
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需要会计师核查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8 亿元,同比增长 23.56%,
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 52.13 万元,2023 年实现净利润-0.35 亿元。你公司 2022 年新增
光伏 EPC 工程业务,该板块 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0.18 亿元,同比增长 1,540.83%。
1.请你公司列表报备 2023 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
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是否为关联方、合同签订时间、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的依据、结算安排、截至期末的回款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2.请你公司说明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同时结合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光伏工程业务实施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条件等,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光伏业务收入快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光伏业务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相关交易与主营业务关联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4.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3),说明营收扣除是否充分、完整,是否触及“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5.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相关审计程序涵盖的科目金额和比例等,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及营收扣除是否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问题一、1.请你公司列表报备 2023 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客户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是否为关联方、合同签订时间、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的依据、结算安排、截至期末的回款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一)2023 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
公司是一家从事油田技术服务的技术研发、方案设计、服务提供及油田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为一体,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光伏工程等,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二)收入确认依据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
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公司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业务的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公司油气田技术服务业务、钻井工程服务业务为提供劳务收入,当期完工的劳务项目,收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在当期;当期未能完工的劳务项目,符合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成本。
公司光伏工程服务业务主要系提供光伏电站总分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收入真实、确认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并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各类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各类主营业务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问题一、2. 请你公司说明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同时结合项目合同中
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创”)、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捷创”)为主体开展光伏工程业务,配置管理及工程技术团队,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服务业务。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拓展,竞争性价格谈判,与客户签订合同,承接光伏工程施工项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按照工程项目内控管理要求组织施工,从现场进行建筑结构勘查,到优化设计图纸,及确定装机容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工程进度及工程交付上,及时组织相关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安排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全权负责安全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标准化有序开展。报告期,公司承接并施工的光伏工程项目如下:
客户名称 项目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等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
包工包料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以甲乙
项目一(装机容量 3000 千瓦, EPC 交钥匙工程 双方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
客户一 最终容量以施工图和实际为 (设计、采购、建 式;
准) 设、验收、并网) 2、工程总造价:3,900,000 元;
3、实际装机容量变化。实际金额=实际装机
容量*1.3 元/瓦结算
客户二 项目二(装机容量:920KWp, EPC 交钥匙工程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
最终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 (设计、采购、建 包工包料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包验收,

设、验收、并网) 以甲乙双方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额进行总价
包干方式;
2、工程总造价:3,220,000 元;
3、实际装机容量变化。实际金额=实际装机
容量*3.5 元/瓦结算
1、承包方式: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
包工包料包施工期限、包施工安全,以甲乙
EPC 交钥匙工程 双方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
项目三(装机容量: (设计、采购、施 式。工程总造价不作增减;
客户三 4247.65KWp,实际装机容量 工安装、调试竣工 2、工程总造价 15,291,540 元;
以施工图为准) 验收、并网)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装机容量超过约
定装机容量的,工程价款相应增加,并按照
如下方式结算:结算金额=增加装机容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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