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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6-00029号)

公告时间:2024-04-10 18:53:08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根据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2001]4 号文《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所属的青云水厂、朝阳水厂、下正街水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其他四家发起
人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200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向社会公众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发起人股 64.29%,社会公众股 35.71%。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4,000 万元。
本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
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五家发起人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合计支付 14,000,000 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2.8 股股份的对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2010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证监许可[2010]1868 号文《关于核准江
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
股(A 股)80,000,000 股。201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毕,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160,000,000.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 8,000
万股新股已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发行股份
的登记手续。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00,000.00 元。

本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现有总股本 22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
增股份总额 110,000,000.00 股,共计增加股本 110,000,000.00 元。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
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000,000元。
本公司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5﹞262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6]554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 58,838,981 股份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 9.82 元;
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4,824,14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
价格 10.52 元。最终本次非公开发行 108,663,125 股新股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发行股份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438,663,125 元。
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1.3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350,930,5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789,593,625 股。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2018 年 8 月 22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9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经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洪国资字[2018]18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63 号),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7,918,725 股新股。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52,559,726 股,并已于 2019 年 11 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完成了发行股份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 942,153,351.00 元。
根据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 号),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公司确定以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为
授予日,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5,88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3.05 元/股,增
加股本人民币 5,885,000.00 元,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 948,038,351.00 元。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股份的登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7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了 1,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80,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9 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人
民币 7.13 元/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累计共有面值 269,655,000.00 元“洪城转债”
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 45,622,607.00 股。
本公司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洪城环境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经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洪城环境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洪国资字[2021]113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66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 86,471,621 股份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 6.66 元;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716,11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 7.26 元。最终本次非公开发行 137,187,736 股新股
已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和 2022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了发行股份的变更登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1,130,848,694.00 元。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0000723915976N;法定代表人:邵涛。

(一)企业注册地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注册地:南昌市灌婴路 98 号;总部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 1289 号。
(二)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为公用事业城市供水行业;本公司所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为自来水的生产销售、城市污水处理、燃气销售与安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固废处置及发电发热、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垃圾渗滤液和浓缩液的处置等。
(三)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 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重要性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选择依据

1.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原则,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财务报表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以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盈亏变化、是否影响监管指标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为依据。
2.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
本公司确定财务报表项目附注明细项目的重要性,在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基础上,以具体项目占该项目一定比例,或结合金额确定,同时考虑具体项目的性质。某些项目对财务报表而言不具有重要性,但可能对附注而言具有重要性,仍需要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相关重要性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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