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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雷英

公告时间:2024-04-10 18:26:27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1957年生,四川大学文学硕士,外国文学专业。曾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干部、部门负责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国际合作部副主任、主任;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报告期内,除公司外,本人还同时担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020)、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3)的独立董事,共计3家,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自2023年12月27日起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未
召开股东大会。秉持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亲自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无委托出席和未出席。董事会共审议7项议案,本人事前认真阅读各项会议材料,深入研究了解公司现状,在会中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同时提出合理建议以对董事会决策起到正向作用。各项议案均已投同意票,无反对和弃权。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严格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共审议3项议案。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参与并主持会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会上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审议,事前仔细审查候选人个人履历,确保各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和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后续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自本人任职以来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行业信息、国家法律法规最新修订动态等各方信息,分析、评估公司内部治理现状,形成改进建议。与会前,本人提前认真阅读研究公司报送的各类会议资料,结合现场听取相关汇报,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层信息以及公司宏观战略,能够在董事会上恰当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相关会议前,均及时主动地提供会议材料,内容准确详实,充分保障了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全力支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履行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的职责,帮助独立董事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一次董事会,本人审议并同意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事前本人主持公司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刘波先生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认为刘波先生具备履行职业的财务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
第十届第一次董事会,本人审议并同意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上述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届第一次董事会,本人审议并同意通过了《关于确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议案》。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上述各项,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有关薪酬考核的工作,符合公司制度、行业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自本人任职之日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虽然2023年度履职时间较短,但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治理情况与财务状况。
2024年,本人将保持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签名: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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