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聚灿光电: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0 16:58:08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 上海 云岭东路 89 号长风国际大厦 2006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

释 义
聚灿光电、公司、上市公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稿)》 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本次作废 指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727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灿光电的委托,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聚灿光电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聚灿光电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聚灿光电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灿光电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验了聚灿光电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审议批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和确认。
4、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审核情况的说明》。
5、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6、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1、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2、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本
次归属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1,185,720.00 股后的 659,797,126.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0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05-0.16=5.89 元/股,预留授予价格:
5.87-0.16=5.71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另外,公司依据归属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鉴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聚灿光电30070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