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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宏辉)

公告时间:2024-04-09 19:34:38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黄宏辉,195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1985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和会计系担任
会计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2018 年 8 月至今,在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MBA 中
心担任退休返聘教师,教授会计学相关课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时创能源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本人不存在同时担任其他家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
是重大事项时(如:2022 年财务决算、2023 年财务预算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等),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
案,充分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
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
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
人合计亲自出席会议 16 次,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黄宏辉 11 11 11 0 0 否 5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
议,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
求,均亲自出席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各次会议。均未有缺
席的情况发生。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主要事项
2023 年 3 月 10 日 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
2023 年 4 月 1 日 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2 年财务决算、2023 年财务预算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
2023 年 8 月 28 日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3 年半年报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23 年三季报
2023 年 4 月 1 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22 年董事、高管薪酬确认
2023 年 9 月 26 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实施股权激励相关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 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尤其对于季报、半年报、年报 等相关报表和薪酬方案、股权激励等事项,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专业和工作经验 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 本人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 年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电池生产中心、杭州研发
中心等地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更加直观的理解电池制造的成本组成和公司研 发项目的规划布局,并运用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 相关提案提出了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的相关动态,通过 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 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 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能够及时就公司生产经营及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与本人保持沟通,听取本人相关建议,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 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 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 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 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其他
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 项的情况。本人认为上述相关承诺人均能够积极、合规地履行以往做出的承 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
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财务总监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对提名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 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本人针 对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聘任人员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资格和条件, 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 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时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州时创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本人同意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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