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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3-29 21:27:24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盐湖股份公司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盐湖股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盐湖股份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盐湖股份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盐湖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执业要求
第五条 盐湖股份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
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汇报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通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及资料整理等工作,并将选聘方式报盐湖股份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盐湖股份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汇总,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价小组,经相关专家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盐湖股份公
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八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由审计委
员会办公室会同盐湖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综合评价上一年度审计情况后提出续聘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计费用由相关部门与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谈判确定。
第九条 盐湖股份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
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价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价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需邀请两家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综合评价和谈判选聘。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选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盐湖股份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盐湖股份公司应当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选聘时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意见分歧解决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盐湖股份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盐湖
股份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盐湖股份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盐湖股份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
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签订审计约定书时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能满足公司信息披露时间要求,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所
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年报审计空缺。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
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
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不限于: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
存在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盐湖股份公司审计委
员会办公室承担,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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