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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3月制订)》

公告时间:2024-03-29 18:30:12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当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价其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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