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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公司章程(2024年3月)

公告时间:2024-03-28 20:47:4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 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 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由吴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吴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03698097R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0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号1369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2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549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HyCan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1948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40.1373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民族产业为己任,以振兴金属包装行业为目标;基
于科研,立足创新,不断追求技术的进步和产品品质的提升;以精美环保的包装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金属
产品生产加工;金属原材料循环再生利用;销售自产金属包装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1 李志聪 净资产折股 6220.9916 58.9109%
2 李炳兴 净资产折股 2014.6165 19.0778%
3 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492.1982 4.6610%
4 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492.1982 4.6610%
5 陆杏珍 净资产折股 336.2698 3.1844%
6 深圳市鼎晟裕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净资产折股 140.6280 1.3317%
7 陆杏坤 净资产折股 120.0964 1.1373%
8 沈华加 净资产折股 120.0964 1.1373%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所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9 陆林才 净资产折股 120.0964 1.1373%
10 深圳市汉明紫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117.1900 1.1098%
11 张辛易 净资产折股 90.0723 0.8530%
12 广州威程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84.3768 0.7990%
13 黄小林 净资产折股 30.0241 0.2843%
14 陈志奇 净资产折股 30.0241 0.2843%
15 沈国平 净资产折股 30.0241 0.2843%
16 沈利根 净资产折股 30.0241 0.2843%
17 赵学红 净资产折股 26.0208 0.2464%
18 钱美华 净资产折股 20.0161 0.1895%
19 邵娜 净资产折股 20.0161 0.1895%
20 高鹏 净资产折股 15.0120 0.1421%
21 钱爱芬 净资产折股 10.0080 0.0948%
合 1056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140.1373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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