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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进

公告时间:2024-03-28 18:50:07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您们好,本人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硅宝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尽责、谨慎认真、依法履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2023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王进,男性,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教授;
曾就职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能源研究所、EMORY 大学、乔治亚学院、乔治亚州公共事务厅、联邦储备银行等机构;任教于中国人民
大学和上海大学;2012 年 3 月至今担任国合洲际能源咨询院院长;2018 年 7 月
至今任新能源国际投资联盟主要发起人、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宗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
会会议 8 次,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0 次,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2、在参加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等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在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调整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4、在 2023 年 6 月 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5、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下属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及公司增资》《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在 2023 年 9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7、在 2023 年 12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对外投
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共设立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其中,本人担任了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战略委员会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公司各项战略规划目标工作。协助公司开启了“稳定内生式发展,加快外延式并购”的战略模式。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下属子公
司之间吸收合并》及《关于对外投资》等议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现状,对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进行考核认定,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
度公司经营层绩效考核》《2022 年度公司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 2023 年绩效考核办法》《2023 年半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等议案。
2023 年 6 月公司完成2019 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股票解
禁,21 名激励对象每股解禁收益率 239.76%。公司 2019 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完成率 137.02%,净利润指标完成率 217.57%,140 名激励对象平均解禁收益率 417.22%。伴随公司业务发展壮
大,2023 年 8 月公司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向 224 名
核心骨干员工授予 69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归属感,实现骨干员工发展与公司价值的深入绑定,让员工享受到公司发展的红利。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公司披露的有关公告,勤勉履职,通过查阅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3 年本人多次协同公司主要负责领导前往上海市闵行区实地考察,积极
引荐对接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项目选址、立项等重大事项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推动公司顺利在上海投资 15,000 万元建设有机硅先进材料研究及产业化开发项目,项目包括硅宝上海研发中心、硅宝上海营销中心、5000 吨/年电子及光学封装材料生产线等。此外,本人充分利用光伏新能源行业优势资源,积极协助公司开拓市场,为公司引荐新能源汽车行业、光伏太阳能行业标杆大客户,助力公司业绩快速增长。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四川华信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四川华信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发生。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3 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六)其他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5.17 条所列事项,同时,本人亦未行使第 3.5.18 条第一款所列的特别职权。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内外部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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