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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伏生)

公告时间:2024-03-28 18:47:09

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4-013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朱伏生先生作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信科”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3 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
朱伏生先生,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先后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0 年 10 月,任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中心开发工程师、
项目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中兴通讯上海研发中心开
发部长、总工程师、中兴通讯战略与技术委员会委员;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广东省新一代通信与网络创新研究院院长;2023 年 3 月 1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报告期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5 次股东大会。
作为独立董事按时出席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并出席了 5 次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 年 本年应 亲 自 出
独立董 应 出 亲自 委 托 缺席 出席股 席 股 东 委托出 缺席次
事 席 董 出席 出 席 次数 东大会 大 会 次 席次数 数
事 会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次数
朱伏生 9 9 0 0 5 5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报告期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查,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会议次数
朱伏生 1 1 0 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报告期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所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经验和特长,认真审核各项议案,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朱伏生 3 3 0 0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职,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共发表 3 次独立意见,涉及 7 条议案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意见
类型
1 第七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暨聘任新一 同意
一次会议 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同意
议案》
2 第七届董事会第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同意
二次会议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同意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为控股子公司 同意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 第七届董事会第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同意
五次会议 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同意
案》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项决策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行业动态与政策变更,在重大事项的审议中,运用专业知识,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积极与公司进行了沟通、了解和指导工作,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形势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有效沟通,对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监督,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我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七、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聘任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暨聘任下一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小磊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和《关于任命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董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提名的董事均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暨聘任下一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也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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