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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3-28 18:26:1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下称“《上巿规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非自然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
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监事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负责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向全
体监事发出通知。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监事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
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未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有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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