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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公告时间:2024-03-28 16:15:10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 北京
2024 年 3 月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等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监事
第七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否则,其任职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监事会。
第十条 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监事。
罢免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人应向监事会说明其提名意图,并提供其所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非职工代表监事职责。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确保在其当选后的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选举产生。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在其提名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会议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立即就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金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及公司其他有关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三份以上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案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
(四)如董事会于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了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提供公司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与召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同意票数最多的监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会议,选举本届监事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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