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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3-25 18:59:33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或其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执行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
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充分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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