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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时间:2024-03-21 16:29:41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2026 年)
为健全和完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量自身经营模式、盈利能力、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
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调整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录。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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