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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3-09-15 18:13:14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联 慧 意见(2023)字第【160】号
二 〇 二三年九月

北 京 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编号:联慧意见(2023)字第【160】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丰科技”)的委托,并根据浩丰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浩丰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或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浩丰科技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丰科技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条件审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浩丰科技/公司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
本激励计划 指
权激励计划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
《激励计划》 指
期权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股票期权 指 相应行权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
行权价格 指
价格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
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 二 部分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生效
1、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年8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王凡林、张立和仲为国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4、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以内部张贴的形式公示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5、2023年9月8日,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9月1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一) 不存在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二)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2、2023年9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王凡林、张立和仲为国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后的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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