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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3-08-22 10:34:5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77 号
关于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侯建芳,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杨桂红,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吴易得,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侯五群,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
裁;
候 斌,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楚 刚,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2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6 号))查明的事实,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相关资产
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进行了对外股权投
资、对外债权投资,上述投资资金实际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或回流至公司子公司,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流动资产。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金额分别为 2,214,830,000 元、5,775,616,818 元、6,975,744,631.86 元,占当年年末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43.43%、116.36%、650.14%。
(二)虚增利润总额
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通过上述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确认收益,相关收益的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雏鹰农牧通
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2016 年,雏鹰农牧处置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交易对方的处置款部分来源于公司自身,形成自我交易,雏鹰农牧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27,303,166.81元、356,631,580.37 元、118,447,533.15 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3.40%、247.92%、2.85%。
(三)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生猪贸易销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29,454,113.85 元、455,814,479.10 元、196,366,050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12%、8%、5.51%。
上述行为导致雏鹰农牧《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债权
投资、借款转入等方式将公司资金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涉及金额合计分别为 2,142,230,000 元、 6,072,636,699.75
元、4,144,096,974.53 元,分别占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42% 、122.33%、386.22%。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至 2018 年,雏鹰农牧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
虚假债权投资偿还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的账户,涉及金额分别为 403,281,571.52 元、2,477,728,808.58 元、2,103,212,323.48元,分别占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7.91%、49.91%、196.01%。雏鹰农牧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对外担保事项 35 笔,担保金额 12.01 亿元,占 2016 年末净资产的
23.55%。2018 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对外担保事项 3 笔,担保金额 2.1 亿元,占 2017 年末净资产
的 4.23%。雏鹰农牧对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 年至 2019 年,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金额合计分别为 2,950,616,819.59 元、2,167,806,569.19 元,分别占 2017 年末、2018 年末净资产的59.45%、202.05%。雏鹰农牧对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雏鹰农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5 条、
第 11.1.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8.2.1 条的规定。
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二项、第 4.2.12
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桂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易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上述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侯五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雏鹰
农牧违规事项一、四、五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候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
一、四、五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楚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
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杨桂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易得,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侯五群,时任董事候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楚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
总监杨桂红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杨桂红、吴易得、侯五群、候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雏鹰农牧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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