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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1-03-17 2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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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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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退市金钰,A 股证
券代码:600086;
赵 宁,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赵琳迪,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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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7 号)查明的事实,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
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9 年第二季度,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
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因无力支付货款而使
用黄金制品抵付货款。针对上述事实,公司在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黄金制品销售收入 4.78 亿元。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 公司考虑到相关收
入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调减当年收入 4.78
亿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与
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调
减收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
885.19%。
2019 年第二季度,因相关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共同担保人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的相关资产实现债
权 1.36 亿元,公司将履行担保义务所确认的 9.03 亿元预计负债
减计了 1.36 亿元,并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1.36 亿元。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考虑到共同担保方单方面履行担保义
务, 不应减少公司对外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而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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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兴龙实业的债务,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了当年营
业外收入 1.36 亿元。上述调整导致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
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净利润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
披露不准确。调减营业外收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对外
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 251.85%。
另经查明,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主要影响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调整更正。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5 月,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
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翠原石 29 块,合同金额(含税)
共计 5.4 亿元。 因无力支付货款,公司使用库存黄金制品抵偿了
采购货款。上述 3 家珠宝店均系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
方,上述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36.27%。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
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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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相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宁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琳迪作为信息披露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的
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宋孝刚作为公司
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
不准确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事项负有责任。上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已及时更正,
未影响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已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
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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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赵宁、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宋孝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琳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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