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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公告时间:2019-10-09 20:17:36

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上会事务所”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确定保理业务以及转口业务逾期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无法识别并合理保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2017 年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被上会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鉴证报告。
二、2017 年度财务报告追溯重述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追溯重述前后2017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35.22
亿元、0.64 亿元,差异值 34.58 亿元;追溯重述前后 2017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 )分别为 4.47
亿元、-30.99 亿元,差异值 35.46 亿元。公司 2017 年度主要财务数
据在财务报告追溯重述前后存在重大差异,且追溯重述后 2017、2018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
年度净利润为-24.24 亿元至-22.04 亿元。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净利润为-36.40 亿元至
-34.20 亿元。2019 年 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
度净利润为-34.87 亿元。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2.10 亿元。公司在 2018 年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及时、准确的修正。
四、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
露,公司为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华信” )关联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签订的对外借款合同提供担保。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在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于
2018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对外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共
计 5.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64%。公司未就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在《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
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告》中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 25 家,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与相关方发生的交易补充确认为关联交易,分别追加确认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发
生额 3.53 亿元、52.30 亿元、82.14 亿元、5.08 亿元。公司未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海华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
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2019 年 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34,158,58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上海华信作为公司大股东,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时,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下简称“ 《减持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减持股份,且未按照《减持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卫忠、郑雄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本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李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
定,对上述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公开认定其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卫忠、郑雄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李勇、苏卫忠、郑雄斌、王世雄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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