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信_监管函
公告时间:2019-10-09 1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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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76 号
唐啸波、刘冬平、刘正东、杨达卿、黄智、熊凤生、邵艳、邢根苗、
孙为民、崔振初:
经查明,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
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确定保理业务
以及转口业务逾期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无法识别并合理
保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2017 年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且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被上会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鉴证报告。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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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0 月 9 日